邢成:信托公司与外资合作的路径选择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4-11
自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外资参股内地信托公司的案例和消息接踵传出,其中有的已经成为现实。首先是2004年9月汇丰银行牵手山西信托;后有2004年11月香港名力集团收购上海爱建信托46.6%股份,又有2005年2月香港新鸿基金融集团入主金信信托,收购金信信托14033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3.785%,从而成为金信信托第一大股东。与此同时,包括衡平信托、华宝信托、瑞丰信托、泛亚信托、昆明国投、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等一批已经完成重新登记或批准保留但尚未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先后启动与外资密切接触,商谈合作事宜的举措。从而使信托公司能否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使我国信托业逐步摆脱弱势局面、获得突破性进展,成为当前业内外关注的焦点。
对外开放已成定局
首先,从政策背景可见一斑:
1、中国入世和金融开放的承诺
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2006年中国金融业将全面开放。尽管信托业对国际社会没有具体做出开放的承诺,但信托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开放已成定局。通过引入外资,可以引进国外规范的信托业务经营理念、技术、经验和人才。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表,涉及资产管理行业有:入世后可设立外资股权不超过33%的合资企业,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后三年内外资股权上限可提高至49%。如果爱建信托股权转让香港名力集团获准,信托业的对外开放很可能会比照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
2、"一法两规"框架下的信托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中国信托业"一法两规" 的制度框架已经正式颁布实施并平稳运行近三年,虽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但主流趋势不断向好。特别是自2004年以来,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重点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建设,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得以确立和完善,特别是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及相关制度的出台,使得信托公司的透明度更加清晰,治理结构更加合理,与国际接轨标准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3、监管层高调鼓励对外开放,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近期,中国银监会有关领导多次明确表示,鼓励外资机构通过参股中国信托公司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今年银监会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解决信托公司的历史包袱,根治信托公司违规、违法经营的痼疾,并鼓励信托公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信托业务的运行规律运作,一切不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良好惯例的做法都要改过来,信托公司要积极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更好地解决信托产品的开发和风险防范问题,切实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高传捷表示,银监会鼓励外资机构通过参股国内现有信托公司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在考虑信托行业的风险防范问题时,有必要设立信托投资者保护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部门应共同研究现有的理财市场,统一监管政策。信托业对外开放非常必要,通过引入外资,可以引进国外规范的信托业务经营理念、技术、经验和人才。对于2004年年底香港名力集团收购爱建信托46.6%股权一事,在其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后"乐观其成"。
市场需求是导因
信托公司与外资合作的导因也颇为明显。
信托机构扩张发展的冲动。我国信托业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实践要想进一步创新,实现跨越和突破,仅靠信托公司自身力量尚存在一定难度。在这种背景下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就成为一个很好的途径和手段,一旦与境外实力较强的专业机构合作成功,形成合力,信托公司必将拓展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整个行业长期稳步发展历史性的一次飞跃。
对信托机构自身而言,为达到超常发展的经营目标,引进外资不仅可以使之改善、充足资本金、提高防范风险能力、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增强市场辐射能力、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等;而且由于外资机构大多是混业经营,业务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及资产管理信托等多个方面,在资本、人才、管理、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等各方面具有先发优势。外资机构上述优势与我国现有信托公司的本土化相结合,必然会为我国信托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通道。金融市场国际化和金融经营混业化已经成为国际主导趋势,尽管我国目前仍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手段具有明显的混业特色,是今后混业经营的最佳载体之一。在目前我国诸多金融机构中,是最易于和国际金融机构接轨的展业平台。
正是基于这一判断,境外战略投资人敏锐地观察到了这一市场机遇和对接管道,外资机构通过参股控股内地现有信托公司方式,实现其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快捷和简便,获得自身业务扩张和全球经营的良好机会,在实现其全球战略的同时,也为内地信托业通过外资股东的全球或者区域业务整合融入其国际业务创造了重要条件。
监管部门规范稳定的需求。2005年是我国信托业发展关键的一年,集合资金信托兑付压力空前巨大。因此,2005年不仅是"发展创新年",更是"监管规范年"。在广大信托公司加强自律管理的同时,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思路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要"疏堵"结合。基于这一监管环境和监管指导思想,鼓励和推动国内信托机构主动寻求境外战略投资人,全面提升信托机构的管理水平,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信托公司传统、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僵化、落后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机制,增强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必然成为监管部门首选的思路。
探索适合的路径
根据我国现有规定,外资持股比例为:银行20%、券商和基金33%。在我国加WTO谈判时,国内信托公司第五次清理整顿正在进行中,尚未完成。因此,在相关谈判内容和协议条款中,重点都集中在商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上面,根本没有涉及信托公司。但这也为当前外资机构进入我国的信托公司,提供了一个更具政策弹性的外部环境。如果按照中国入世谈判中涉及资产管理行业的的规定则为:入世后可设立外资股权不超过33%的合资企业,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后三年内外资股权上限可提高至49%。所以香港名力集团在受让爱建信托股权转让时,公司公告的受让比例高达46.6%,虽目前尚在申请批准过程之中,但一旦获准,其对整个信托业的对外开放将起到巨大的示范效应和推动作用。
其次,信托公司本身应该积极、规范地拓展信托业务。虽然外资机构对进入中国信托业兴趣日渐浓厚,但是,外资对信托业概念还相当模糊,甚至存在很大偏差和误区,同时对现有的国内信托机构还存在风险担忧。某欧洲资产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尖锐指出:"信托业目前在中国金融业的地位不是很稳定,虽然它的业务范围最广且最为灵活,但是业务链的拉长也会加大风险控制的成本。" 因此,我国信托机构乃至监管部门还必须高度重视宣传和引导人们对信托业的重要性的正确认识,澄清社会上对信托业的一些模糊认识和偏见,使信托业的整体形象有一个大的提升。在此基础上,全面引进境外投资者,形成合力,进而更加规范运作,更加紧密地与国际接轨, 提升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实现我国整个信托业的超常发展。
第三,在信托机构引进外资机构的过程中,特别是对少数尚未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要切实避免"饥不择食","一哄而上"。一方面,避免出现信托机构不顾自身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片面追求形式,搞形象工程。甚至弄虚作假,搞假外资,进行违规、违法操作;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避免搞"一刀切",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在选择境外合作伙伴时,也要按照"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慎重选择,避免重蹈前一轮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机构的失误和教训,要全面深入地对境外投资者进行选择和考察, 必须辨别其是长期的战略投资者还是短期的资本投机者。要真正选择那些确实具有资金实力以积极投资为目的,确实能为我国信托公司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高超的业务创新能力、缜密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持续的盈利模式的外资机构,从而与国内信托公司形成优势互补,战略双赢。(作者 邢成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xintuo摘自上海证券报)